土地稅法 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50 老陳在高雄市擁有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地並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