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5 依土地法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