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3條:湖澤及可運通之水道及岸地,如經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收益之權。
【土地法】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地權第 13 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7 依土地法之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