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
於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第58條
依第57條所為之公告,不得少於30日
16 依土地法規定,無主土地之公告,其期間不得少於多少日? (A)30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