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2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理界標,並到場指界,於其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實施:
1. 鄰地界址
2. 現使用人之指界
3. 參照舊地籍圖
4. 地方習慣
21 依土地法規定,地籍圖重測過程中,界址認定之先後依據為何?①土地所有權人指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