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為有效利用土地,平均地權條例對於荒地設有處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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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orz1023 研一上 (2023/05/08)
平均地權26-1 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土地法 第 174 條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荒地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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