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70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
定賠償之用。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
還,撥歸登記儲金。
22 地政機關依法所備的登記儲金來源為何? (A)依所收登記費百分之十提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