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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外國人為一定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所定各種用途之土地。請問下列何項目的不屬之?
(A)公益
(B)國防
(C)自用
(D)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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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9/27)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9 外國人為一定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19條所定各種用途之土地。請問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