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第10條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 (市)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41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如何公告與展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