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1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
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通知
;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或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47 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對象,係以何日之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A)申請徵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