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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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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經過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的健康,應命其限期回收或銷燬,如果企業違反此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金額的罰鍰?
(A)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B)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D)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
[已刪除]9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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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365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8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六條
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 3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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