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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10. 住戶積欠應繳納之管理費用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經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並於強制執行後住戶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的多少百分比,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一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
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
    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
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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