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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26.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違者應如何處分?
(A)廢止其許可
(B)停止營業六個月
(C)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D)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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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第 17 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已刪除】26.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違者應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