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獨占事業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經中央主..-阿摩線上測驗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8)
公平交易法 第 35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
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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