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法14條:
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商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31. 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協議之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決定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