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F的舉例怪怪的
民法154條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簡單來說就是
要約:1.具體實物+2.價錢確定 EX:7-11賣的水(水:具體實物+水一瓶10元:價錢確定)
要約引誘:1+2缺其中一個 EX:網路上買衣服(衣服:價錢雖然確定,但是沒有具體實物)
18.甲公司於公開招標須知中載明:「開標結果,以所投之標符合規定,並以標價達公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