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自 94 年度起,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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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妃 國三下 (2018/06/16)
第 六 節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第 66-9 條n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 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 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 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 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 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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