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藥事法所稱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從事下列何種業務? (A)中藥之調劑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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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 國二上 (2014/02/13)
「中藥販賣業者」相關法條 in藥事法 藥事法§15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藥事法§28 II & III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藥事法§51 西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中藥;中藥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西藥。但成藥不在此限。 藥事法§64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售賣或使用管制藥品。 中藥販賣業者及中藥製造業者售賣毒劇性之中藥,非有中醫師簽名、蓋章之處方箋,不得出售;其購存或出售毒劇性中藥,準用第59條之規定。 藥事法§103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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