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幼兒園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得處幼兒園負責人多少罰鍰?..-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1F 可樂 大三下 (2023/03/28)
此題相關條文已於112年修正公告~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1 條~112年2月修正~3/1執行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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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Vivian 研一下 (2023/07/0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第 40 條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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