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阿摩線上測驗
1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1)
第 539 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第 542 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第 544 條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551 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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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每天ㄧ點一滴的努力(暫不打 大四下 (2023/12/18)
第 539 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A) 第 542 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B) 第 544 條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C) 第 551 條 補充
刑訴
協商判決原則不經言辯 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