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訴訟進行中,當事人若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阿摩線上測驗
2F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7/07/05)
撤回訴訟、上訴、抗告,和解成立、調解成立,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回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訴§83(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 ①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訴§84(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①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②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訴§420-1(合意移付調解) ①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②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③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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