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依據雙重基準理論,有關表現自由的違憲審查基準較下列何者嚴格?
(A)學術自由
(B)良心自由
(C)經濟自由
(D)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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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5), C(645), D(413), E(0) #78224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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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良心、信仰...(內部精神自由)
表現自由(外部精神自由)--較具社會權本質,故有其內在性制約。
--保障三原則
1.優越地位原則:相較於「經濟自由」,表現自由容易遭受國家權力以其他理由加以限制或侵害,因此對表現自由加以規制的基準,必須較規制「經濟自由」的基準更加嚴格審查。此即所謂自由權保障的「雙重性基準」。

換句話說,主要是指對「經濟自由」規制的審查乃採取「合理性基準」,原則上優先推定該規制合憲;相反的,對於「表現自由」的規制,卻必須採取嚴格審查基準,推定該規制必須積極地不違憲始可成立。
2.禁止事前檢閱原則:表現行為在尚未完成的階段,不允許國家權力使用任何方式予以事先審查(例如要求檢閱、申請、核准等)。
所謂檢閱是指,個人的思想尚未具體向外表現前,公權力即審查其內容,並制定審查標準裁定其能否發表,一般又稱為「事前審查制度」。 
3.明確性原則:所謂明確性是指,「普通判斷力之任何人,都能在日常生活情況下,對法令內容適用與否做出明確判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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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243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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