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9條
營業保證金獨立原則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消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兩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2.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A) 營業保證金依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