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第19條
報酬之計收與價差收取之禁止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以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6.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經紀人員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有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