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八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二項
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五分之二。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職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