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條
一、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罰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三項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管理條例第17條
經紀業不得顧雇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眾或代銷業務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一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七條等,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7. 不動產經紀業違反規定,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處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