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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0.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負何種責任?
(A) 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 應與廣告媒體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 應與廣告設計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yu 國三下 (2023/10/18)
【公平交易法】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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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負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