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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幾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A) 10 人
(B) 20 人
(C) 30 人
(D) 40 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yu 國三下 (2023/10/19)
【消費者保護法】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2F
MaXus 高二下 (2023/11/08)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的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被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消費者保護團體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6.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幾人以上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