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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
(A) 12 個月
(B) 9 個月
(C) 6 個月
(D) 3 個月 為限
公職◆交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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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 103 年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僱用約僱人員甄試筆試試題【監理專業常識】#1084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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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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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加加
大二下 (2016/10/25)
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4條
檢舉
2F
焦糖玫兒
小四上 (2022/05/06)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1 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
2 前項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於車上懸掛或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其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者,應由受理租用之公路主管機關函徵相對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如因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疏運旅客而臨時租用者,應於實施前函送對方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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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A) 12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