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小李未到場參與勘驗會有的後果,以下何 者最不可能?
(A)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不予勘驗。
(B) 按情節輕重,接受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 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C) 遭營造業負責人通知其辭任、解任。
(D) 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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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08), C(144), D(1265), E(0) #3236753

詳解 (共 1 筆)

#6101741

如承包之營造業商發生財務困難或行蹤不明,而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說明及簽名,無法進行工程驗收工作,其專任工程人員涉違反規定,則可依下述規定辦理:

(1)依契約契約第15條第16款末段:

    專任工程人員無故未到場者,則採計點罰款方式對廠商處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2)依營造業法第61條:

    通知主管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3)依技師法第19條及第39條規定: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機關辦理驗收時,依採購法規定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協驗人員及監辦人員,為大家所熟悉的參與人員外,專任工程人員因受營造業法所規範,亦需在場說明,應更加以注意,以完備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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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9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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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造業法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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