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稱 (A)民用航空運輸業 ..-阿摩線上測驗
1F 周君君 國三下 (2015/04/21)
(A)民用航空運輸業,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定義,係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之事業。 (B)普通航空業,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二款之定義,係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D)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按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六款之定義,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機場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補充--航空站地勤業,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四款之定義,係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事業。 空廚業,按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五款之定義,係指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運送、裝卸之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