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慢車」範疇?
(A)腳踏自行車
(B)電動自行車
(C)機車
(D)獸力行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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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327), D(56), E(0) #2592454

詳解 (共 3 筆)

#4487953

慢車,指速度較慢之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慢車包括如下車輛:

  • 自行車:
    • 腳踏自行車。
    •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 三輪以上慢車:
    • 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車、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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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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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45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三 章 慢車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更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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