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屬於專屬管轄?
(A)原告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租之不動產之訴訟
(B)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婚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C)原告訴請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D)原告主張民法第九六二條規定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侵奪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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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86), D(34), E(0) #788267

詳解 (共 2 筆)

#3315244

以下參 酌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263

◎ 合意管轄要件:
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2. 需以文書證之。
3. 非專屬管轄。

【指定管轄】
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專屬管轄】
依法律之規定該訴訟事件專屬某一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多涉及公益,故沒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適用,原告就該事件僅得該管法院起訴,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加以變更。

◎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
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
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
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
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
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583 條

(刪除)

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
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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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511

583條(收養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刪除)

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或撤銷終止收養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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