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致公庫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得連帶負責
(B)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
解除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會計報告、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出納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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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62), C(38), D(641), E(0) #1098089
統計: A(114), B(162), C(38), D(641), E(0) #1098089
詳解 (共 7 筆)
#1383951
(A)會計法 第119條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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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905
第 103 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
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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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903
第 109 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
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
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
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
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
,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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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904
第 67 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
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
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
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
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
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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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902
第 119 條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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