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羈押替代手段需有羈押原因存在,...
(A)羈押之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無論檢察官或法院,均不得命被告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
--> 無羈押原因--> 放人。
(B)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不得逕命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居。
(C)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但於釋放前,仍得聲請法院命 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得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居。
(D)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 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釋放前,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居。
45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羈押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羈押之原因消滅時,應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