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條文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已刪除】45 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於受何項懲戒處分時,得逕由其主管長官行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