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給付範圍包括下列何者?
(A)助聽器
(B)藥癮治療
(C)重大傷病
(D)指定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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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2), C(642), D(46), E(0) #172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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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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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章)

第 43 條 門診(費用保險人須負擔部分比例)

第 47 條 住院(費用保險人須負擔部分比例)

                補充: 第 49 條(低收入戶成員自行負擔之門診及住院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第 48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C)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第 51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B)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D)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A)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第 52 條 (不屬承保之範圍)

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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