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給付範圍包括下列何者?
(A)助聽器
(B)藥癮治療
(C)重大傷病
(D)指定醫師
統計: A(28), B(32), C(642), D(46), E(0) #1728344
詳解 (共 2 筆)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章)
第 43 條 門診(費用保險人須負擔部分比例)
第 47 條 住院(費用保險人須負擔部分比例)
補充: 第 49 條(低收入戶成員自行負擔之門診及住院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第 48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C)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第 51 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B)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D)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A)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第 52 條 (不屬承保之範圍)
因戰爭變亂,或經行政院認定並由各級政府專款補助之重大疫情及嚴重之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天災所致之保險事故,不適用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