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項)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
復查司法院院解字第四0一七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是 以,公務員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予停職並 送請懲戒。至公務員有無同條第一項情事,應由服務機關自行認定。( 銓敘部87.11.03. 八七臺法二字第一六八六八0一號函)
45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應先予: (A)休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