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直轄市有原住民人口四千人以上,多少人以下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
(A)八千人
(B)九千人
(C)一萬人
(D)一萬五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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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36), D(9), E(0) #381743

詳解 (共 2 筆)

#506952
已經修訂
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但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應選名額,以每一山地鄉改制之區選出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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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498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 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 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 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 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 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 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 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 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 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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