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要保書規定,何者錯誤?(A)需配合通路提供不同基金標的..-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05/07):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十九、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語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應載明本遵循事項第九點有關避險風險警語揭露規定之文字。
(三)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四)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名,簽名應與要保書一致。二十、保險招攬人員如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時,銷售文件須將保險公司與該招攬人員之角色關係做一簡要描述,並表明商品係由保險公司所發行。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均不得印發或自製商品銷售文件、文宣、廣告或其他文件。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七、保險商品銷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相關標示,並於銷售前確實檢視:
(一)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
1.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
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
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3.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
文號及日期,該文號及日期之列載準用本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4.免費申訴電話。
(二)於要保書標示下列資料:
1.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
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
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
(3)依保險商品是否提供契約撤銷權,分別列載下列警語:(保險
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
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
權者: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
詳加閱讀了解。)
(三)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應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
明文件之方式,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
印刷。
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審查通過之保險商品,準用前項規定。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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