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甲對於下列昇降機設置之要求,何者最不
恰當?
(A) 要求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
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
(B)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層樓,要求設置可供
緊急用之昇降機
(C)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
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
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D) 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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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38), C(54), D(99), E(0) #1761663
統計: A(44), B(138), C(54), D(99), E(0) #1761663
詳解 (共 2 筆)
#7275015
第五十五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
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
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
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
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
四公分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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