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過世時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0 萬元,繼承人有乙妻、丙子、丁女,惟甲 在遺囑中交代要將所有遺產中之 1,000 萬元遺贈給長期照顧他的看護戊。 關於乙、丙、丁、戊可分得甲之遺產,何者正確?
(A)乙得繼承遺產 400 萬元
(B)丙得繼承遺產 200 萬元
(C)丁得繼承遺產 100 萬元
(D)戊得受遺贈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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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8), C(6), D(8), E(0) #3865498

詳解 (共 4 筆)

#7346480
這是一題關於民法繼承編中**「應繼分」...
(共 10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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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021
抵押權為形成權,所以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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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抵押權並不是形成權,也不適用除斥期間。
以下為您釐清法律觀念:
? 抵押權的法律性質
  • 屬於物權:抵押權是支配物之價值的「擔保物權」,而非形成權。
  • 無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只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
? 抵押權的時效限制
抵押權雖然不適用除斥期間,但受民法第 880 條「五年實行期間」的限制:
  • 主債權消滅時效:主債權(如借款)請求權通常為 15 年。
  • 起算五年期限:主債權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抵押權人必須在 5 年內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 逾期的後果:如果債權人超過這 5 年仍未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告消滅
若您正在處理具體的法律糾紛,可以告訴我:
  • 您的主債權(如借款)過了多久
  • 目前是否已經聲請法院拍賣
我可以幫您精確計算該抵押權是否已經消滅。
AI 回覆可能有誤。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專業人士。 瞭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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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said: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下列關於前述五年間的法律性質的敘述,何 者正確? (A) 除斥期間 (B) 消滅時效期間 (C) 公告期間 (D) 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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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核心觀念,正確答案是 (A) 除斥期間
這裡有一個法學理論與實務條文的特殊之處。雖然抵押權本身是物權(不是形成權),但民法第 880 條規定的這「5 年」期間,在法律性質上被最高法院與學者公認為「除斥期間」
以下為您快速說明原因:
? 為什麼是除斥期間?
  • 權利直接消滅:條文明定逾期「其抵押權消滅」,符合除斥期間「時間到、權利當然消滅」的特徵。
  • 不適用中斷或延長:這 5 年是固定不變的,不能像消滅時效一樣因為請求、起訴而中斷。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需當事人抗辯,法院只要發現超過 5 年,就必須認定抵押權已消滅。
請注意:雖然抵押權不是形成權,但立法者為了維護物權關係的安定性,在第 880 條特別為它創設了除斥期間的法律效果。
如果您正在準備考試,想了解更多相關考古題,可以告訴我:
  • 這是哪一類特考或國家考試的題目?
  • 是否需要了解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比較表
我可以為您提供更精準的破題技巧。
AI 回覆可能有誤。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專業人士。 瞭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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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said: 甲過世時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0 萬元,繼承人有乙妻、丙子、丁女,惟甲 在遺囑中交代要將所有遺產中之 1,000 萬元遺贈給長期照顧他的看護戊。 關於乙、丙、丁、戊可分得甲之遺產,何者正確? (A) 乙得繼承遺產 400 萬元 (B) 丙得繼承遺產 200 萬元 (C) 丁得繼承遺產 100 萬元 (D) 戊得受遺贈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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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B) 丙得繼承遺產 200 萬元
1. 計算應得份與特留分
  • 應繼份(法律原本規定的比例):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共 3 人,依法平均分配。每人的應繼份為 \(\frac{1}{3}\)。
    • 每人應繼份額 = \(1,200 \text{ 萬元} \times \frac{1}{3} = 400 \text{ 萬元}\)
  • 特留分(法律保障的最底線比例):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皆為應繼份的 \(\frac{1}{2}\)。
    • 每人特留份額 = \(400 \text{ 萬元} \times \frac{1}{2} = 200 \text{ 萬元}\)
2. 分析遺贈扣減後的結果
甲在遺囑中要將 \(1,000\) 萬元遺贈給看護戊,此時遺產僅剩 \(200\) 萬元(\(1,200 - 1,000\)),不足以支付繼承人乙、丙、丁總計 \(600\) 萬元(\(200 \times 3\))的特留分。因此,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按比例扣減戊的遺贈額。
最終,乙、丙、丁各自堅持拿回其法定的特留分底線 \(200\) 萬元,而看護戊實際能拿到的遺贈金額則縮減為剩餘的 \(600\) 萬元(\(1,200 - 200 \times 3\))。
3. 選項對錯分析
  • (A) 乙得繼承遺產 400 萬元:錯誤。乙受特留分保障,最終分得 \(200\) 萬元
  • (B) 丙得繼承遺產 200 萬元:正確。丙依法行使扣減權後,可分得特留分 \(200\) 萬元
  • (C) 丁得繼承遺產 100 萬元:錯誤。丁受特留分保障,最終分得 \(200\) 萬元
  • (D) 戊得受遺贈 1,000 萬元:錯誤。因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戊最終只能受遺贈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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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497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乙丙丁應繼分是個三分之一,各400w
然後計算特留分,乙丙丁都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各為200w,三個人的特留分加起來是600w
總遺產1200w-600w=600w就是可自由運用的部分
被繼承人扣減額400w(1200w-1000w=200w給看護後剩的,600w-200w=400w乙丙丁應繼分-剩的,特留分缺口是400w)

所以戊可分得的1000w-400w(因為乙丙丁會少分所以要從看護的1000w扣回來)=6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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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735
民法§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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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3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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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5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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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子女丙丁為甲遺產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妻子乙要與丙丁均分遺產。
→ 一人各得1200萬 ÷ 3人 =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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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繼承人之特留分:
妻子乙、丙子、女丁之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 即 400萬 ÷ 2 = 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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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遺贈會損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則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遺產在執行特留分後才能遺贈。
乙、丙、丁皆可獲得各自之特留分200萬元。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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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5003
未解鎖
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
(共 4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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