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需錢孔急,乃將含有劇毒的物質注入某大賣場貨架上的紙盒裝飲料,並打電話向該廠商勒索鉅款得手。惟該有毒飲料,已被顧客 A 買走,無從自架上撤離,A 購得飲料後隨即飲用,並毒發身亡。請問:甲不可能成立下列何罪名?
(A)擄人勒贖罪
(B)毒化飲食物品罪
(C)故意殺人罪
(D)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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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08), B(383), C(642), D(155), E(0) #630327
統計: A(9308), B(383), C(642), D(155), E(0) #630327
詳解 (共 10 筆)
#1441273
甲已經知道是劇毒,可能會毒死人還是加進去飲料裡面試圖勒索,所以已經是”故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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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349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我的理解是,甲主要目的是想得手鉅款,他打電話向廠商勒索。關於他下毒會不會死人,對他沒差,反正錢拿到就好了,如果剛好有人買了,毒死了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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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57
依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題意,甲係向廠商勒索鉅款,而非意圖向A勒贖,亦無擄人,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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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501
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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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78
他有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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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526
回B4,甲有故意殺人,而且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利用不知情或無責任能力人去做犯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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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255
答案有點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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