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如果違法通行,罰鍰的
金額為何?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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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1), B(26), C(59), D(11), E(0) #1806708
統計: A(3221), B(26), C(59), D(11), E(0) #1806708
詳解 (共 4 筆)
#4470964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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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087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57 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第 70 條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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