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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機關應脫離訴願程序,不得再行使任何職權
(B)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之訴願時,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C)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此時應儘速附具答辯書等送訴願管轄機關
(D)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其他無管轄權機關移送之訴願,仍應依訴願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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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好麻煩 高一下 (2012/06/16)
(A)得先就行政處分重新審查 
                 第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C)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2F
NaNa-加油!明年106 高三上 (2016/07/05)
D 依訴願法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3F
Vicky 大三上 (2020/06/29)

訴願法

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對訴願提起之處置)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第 61 條(視為自始提起訴願)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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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