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58 條(原處分機關對訴願提起之處置)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第 61 條(視為自始提起訴願)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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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機關應脫離訴願程序,不得再行使任何職權 (B)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之訴願時,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58Ⅱ。 (C)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此時應儘速附具答辯書等送訴願管轄機關→§58Ⅲ。 (D)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其他無管轄權機關移送之訴願,仍應依訴願法處理→§61。
97 年 - 097年普通考試試題#5988
答案:A
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關於其法律效果,下列何者錯誤? (A)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14。 (B)以該機關之收受,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61。 (C)收受之機關應通知訴願人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於原行政處分機關→§57。 (D)收受之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61。
100 年 - 100年警察鐵路四等行政法概要更正#5116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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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 57 條(視同在法定期間提起訴願)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45 關於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