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我國簽證效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簽證效期為持用該簽證入境之最後日期,效期屆滿則為失效,無法持憑入境我國
(B)在臺期間若未能於簽證效期屆滿前準時離境,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重新申請簽證
(C)在臺期間若未能於簽證效期屆滿前準時離境,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重新申請簽證
(D)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的效期都是固定不變的,且居留簽證之簽證效期原則上較停留簽證長
統計: A(239), B(157), C(65), D(55), E(0) #2294513
詳解 (共 3 筆)
(A)簽證效期為持用該簽證入境之最後日期,效期屆滿則為失效,無法持憑入境我國
(B)在臺期間若未能於簽證效期屆滿前準時離境,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重新申請簽證(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C)在臺期間若未能於簽證效期屆滿前準時離境,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重新申請簽證 (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D)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的效期都是固定不變的,且居留簽證之簽證效期原則上較停留簽證長
居留簽證之簽證效期:一般居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 持居留簽證來台者,須於入境次日起15天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 居留效期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期限。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法規名稱: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10 條
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
以在我國境內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為目的,申請前項所定簽證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第 8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次數。
第 4 條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