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俗稱為下列何者?
(A)旋轉門條款
(B)禁止不當得利條款
(C)競業禁止條款
(D)禁止權利濫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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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42), C(49), D(22), E(0) #1928297

詳解 (共 2 筆)

#3637674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A)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politics)),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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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531

回上樓,此法條應該為: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但依然感謝提供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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