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禁止機關對投標廠商之資格,規定不當限制競爭,下列何種情形違反本條規定?
(A)在特殊或巨額之採購,規定工程實績作為廠商資格限制
(B)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的員工應有半數以上具榮民身分之條件
(C)為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必須的能力,規定廠商必須為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D)機關要求廠商出具不限任何地區公會的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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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09), C(55), D(26), E(0) #2018457
統計: A(13), B(509), C(55), D(26), E(0) #2018457
詳解 (共 2 筆)
#5698139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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