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前配偶毆打,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範圍
(B)未結婚但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間的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範圍
(C)婆婆虐待媳婦之暴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範圍
(D)於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中,一律不得由家庭暴力之加害人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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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225), C(121), D(1889), E(0) #1235567
統計: A(241), B(225), C(121), D(1889), E(0) #1235567
詳解 (共 9 筆)
#1603732
回4F:
第43條說的是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推定可舉反證推翻,只要推翻了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無不利於該子女,就可以由加害人行使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因此D就是錯誤的,一律不得此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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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723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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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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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988
選項D->於離婚後子女監護事件中,一律不得由家庭暴力之加害人
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打人的家長 就不行把小孩判給他)
: 媽媽家暴爸爸,但是離婚時 一律不行將監護權判給(較照顧小孩的)媽媽
想說會家暴應該就不會把小孩判給他 自己也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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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553
我還是看不懂. 第43條 和 D選項. 請問有高手可以 用白話文 講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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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544
是所謂的 贍養費嗎?? 請問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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