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 都市更新
(B)其使用、收益與處分,仍應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規定辦理
(C)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不得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
(D)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不得讓售實施者
統計: A(493), B(219), C(103), D(89), E(0) #2812460
詳解 (共 3 筆)
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靠夭這是怎麼通過的!?
土地法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第七條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
第六十六條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
預算法第二十五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二十六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第八十六條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簡單講,任何一個實施者,都可以在公有地的旁邊隨便實施個什麼什麼拉不拉多計畫,然後就可以隨便標售拍賣公有地不用繳回國庫還一切依法行政不得抗議是這樣子嗎?!